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640号
原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共计***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