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51号
原告:山东伟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浩帆。
被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怀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伟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13日原告山东伟圣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伟圣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伟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南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由原告山东伟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春堂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笑
书 记 员 王家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