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区首燕机械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区首燕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华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曹妃甸区首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城西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孙长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来,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楼**-8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来刚。
申请执行人**曹妃甸区首燕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津0114民初3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津0114执20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妃甸区首燕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8.1334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花 雨
审判员 王顺江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