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859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859号
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飞跃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
被告:***,男,1969年9月4日,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女,1980年12月26日,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男,1966年2月25日,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朱杰,男,1965年8月7日,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星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孝化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杰、江苏星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长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