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162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162号之二
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琛,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萍,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花建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热电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华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玉婷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