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399178-7,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210号。
负责人邓纯,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60777-2,住所地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莫纪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11571-2,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飞跃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佳锐炉辊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耐尔炉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84943-X,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蒋纪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黄振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沈朝梅,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孝化村复兴圩16号,现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佳锐炉辊科技有限公司、***、黄振东、沈朝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克劳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佳锐炉辊科技有限公司、***、黄振东、沈朝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8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国芹
审 判 员  林立峰
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