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5055号之一
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9115712G,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飞跃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兴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F6RF91U,住所地山东省聊城高新区许营镇贾庄工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步云肖,总经理。
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兴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50分,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亚林
人民陪审员 缪镜清
人民陪审员 沈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祁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