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0851号
原告:中科天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8号院3号楼2层B205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宝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花园街(唐山永红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科天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宝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科天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科天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