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8776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天津市耀华金禧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悍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耀华金禧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悍将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的(2022)津0118民初87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悍将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37.8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天津市耀华金禧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悍将门窗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悍将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6037.85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元哲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