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21民初84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江苏省赣榆县黑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保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春,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鹤岗市南山区78委。
原告***诉被告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0.92元,减半收取计338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江
人民陪审员  艾东升
人民陪审员  葛敏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