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财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鑫野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2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玉山路1号楼2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鑫野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杨家堡镇邓西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市财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鑫野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辽0323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07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限被执行人在2019年3月18日前履行判决并申报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保险理财、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用法院去其住所地调查财产情况,且被执行人已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同时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323执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