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财亿钻探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中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3执44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玉山路1号楼2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小区二期11栋4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财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财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2762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44元,本院立案受理,暂无执行回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5、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