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3026号
原告:新市区西环北路隆安达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湖南创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市区西环北路隆安达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创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2024年8月14日,原告新市区西环北路隆安达机械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西环北路隆安达机械设备租赁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西环北路隆安达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湖南创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2元,减半收取计167.01元,由原告新市区西环北路隆安达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