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196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敬,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原告***兄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89896144。

法定代表人:许坤,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海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