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196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敬,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原告***兄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89896144。
法定代表人:许坤,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海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