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183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89896144。

法定代表人:许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兴,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春江,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春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二原告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主体,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