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21民初3151号
原告: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涛城镇祥化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0584874133。
法定代表人:*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89896144。
法定代表人:许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敏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