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3200号
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永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6442698L。
法定代表人:陈先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海南路与南外环交叉口东北角恒馨三里洋房3#楼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YK1L9E。
法定代表人:刘靖靖,董事长;
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89896144。
法定代表人:许坤;经理;
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徽耐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法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