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鼎诚商市政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徽鼎诚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294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徽鼎诚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徽鼎诚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盛宝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素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