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421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2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徽鼎诚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269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0年1月16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795.27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徽鼎诚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45.2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声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