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640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迎春,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赛赛,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徽鼎诚商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光,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辉,男。
原告***与被告胡赛赛、上海徽鼎诚商市政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赛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赛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胡赛赛的起诉。
审 判 员 苏洪勇
法官助理 胡庆宇
书 记 员 王文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