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02835号
原告: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极路3号C301-1.
法定代表人:朱明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云,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吉林省源牌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B地块第4幢0单元817号。
法定代表人:付利。
原告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源牌前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原告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