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终2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极路3号C301-1。
法定代表人:朱明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田文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8)甘012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97元,减半收取25748.5元,由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上诉人宜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574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志勇
审判员 张惠东
审判员 邢定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