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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9276号 原告:***,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大庆路2号房B区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23)沪0105民初29275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3)沪0105民初29275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