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7399号 原告: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995号6幢295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大庆路2号房B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