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57号之二
原告: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灵石路709号44幢130室。
法定代表人:周遐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全,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大庆路2号房B区1号。
法定代表人:林宏俊。
原告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保全费952元,合计诉讼费2,017元,由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