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5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灵石路709号44幢130室。
法定代表人:周遐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全,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大庆路2号房B区1号。
法定代表人:林宏俊。
原告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38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93,196.2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上海大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恩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93,196.27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