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81民初295号
原告: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原告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8元,由原告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