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9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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