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522财保726号
申请人:合江县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街分公司,营业场所合江县合江镇***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2167494M。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系合江县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街分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棉竹村新伏元社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9495703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江县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街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7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申请人合江县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街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E9××**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江县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75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合江县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街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E9××**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合江县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