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368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3幢-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N40P。
法定代表人:李钰海。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向林镇绵竹村新伏元社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9495703XU。
法定代表人:高军。
被申请人:杜德超,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德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34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德超名下价值2096726.5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