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1908号
原告: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立新路604号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3597室。
原告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原告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