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1016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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