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1016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