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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十中学、陕西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8130号
原告:陕西岗宏景观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寇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第十中学,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王周敏。
原告陕西岗宏景观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第十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岗宏景观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岗宏景观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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