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9民初6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
原告:***,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
原告:***(又名:***),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
原告:***,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
原告:***,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
原告:***,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
被告:***,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告:陕西博鑫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ON84E4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新华街五龙世纪苑1号楼28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与陕西博鑫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43.29元,共计872.29元,由被告陕西博鑫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