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公民身份证号XXX,住所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甘肃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兰包路333号东侧2幢1-01**孵化器基地二期科研二号楼3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MA72BP13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恢复占用其土地并补偿土地占用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