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公民身份证号XXX,住所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甘肃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兰包路333号东侧2幢1-01**孵化器基地二期科研二号楼3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MA72BP13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恢复占用其土地并补偿土地占用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