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金鼎上一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金鼎上一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459号
原告:杨仕军,男,1988年7月15日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涵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与百花路交叉口东北角万**大厦14、15楼。
负责人:梁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珂,公司员工。
被告:开封金鼎上一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东拐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徐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杰,公司员工。
被告:李红盼,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
原告杨仕军与被告李红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开封金鼎上一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杨仕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仕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仕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龚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睿艳
书 记 员  戴 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