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3568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力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3568号
原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天津路东,海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廷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该公司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华,该公司法务。
被告:徐州力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纺织东路。
法定代表人:袁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秋,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勤义,该局一级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习,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力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75元,减半收取25287.5元,由原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