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久航人居环境治理科学研究院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7民初2512号 原告: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MY3H84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创业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企业运营部部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久航人居环境治理科学研究院,民证字第0375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创投大厦2710-27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久航人居环境治理科学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久航人居环境治理科学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