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7民初2652号
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MY3H84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创业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久航人居环境治理科学研究院,民政字第0375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创投大厦2710-27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久航人居环境治理科学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久航人居环境治理科学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28元,由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