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7民初170号
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MY3H84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创业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国林云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QUYTQ4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创业大厦C座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林云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考虑到诉讼时间过长可能导致案涉房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亦无法投入使用,为防止损失扩大和国有资产流失,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