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736号之一
申请人: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OMY3H84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创业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隆圣矿山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76125783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江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伊金***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隆圣矿山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隆圣矿山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隆圣矿山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账号:1500××××1107_1)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乌云花拉
审判员 郭 浩 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娜 日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