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恩立本模型有限公司

武汉恩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与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02民初2383号
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与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17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习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192号。
法定代理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备
人民陪审员  肖忠莉
人民陪审员  周文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