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6845号
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17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习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稳,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悟道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谈汉波。
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悟道茶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婧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