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恩立本模型有限公司

武汉恩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与武汉水晶石创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5846号
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17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习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稳,系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水晶石创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193号鹦鹉花园47栋1层9室-1。
法定代表人:冯巍。
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水晶石创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立案。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已预交1,185元,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5元退还给原告***立本模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黄丽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