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1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征村罗家墩。
法定代表人:张习兵。
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世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立本模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8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予以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立本模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华霞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邓利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毛少军
书记员 张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