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5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J地块2栋。
法定代表人:朱永隆,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者军,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终4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在调解时不同意先行调试设备,不同意调试好后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等,与事实不符。(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设备安装后,申请人进行了多次售后服务回访,设备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从安装至今,一直在正常使用。被申请人所述的数控扁绕机不具备铣削功能,是其拒付款的借口。申请人从未不同意调试设备,是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进行调试,拒绝签署验收证明,恶意逃避支付质保金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原审期间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不符合约定一事,应视为设备质量合格。本案合同约定提供两台不同设备,分开计价,原审对另一台设备的质保金也裁决不予支付,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为设备最终验收双方签字之后起18个月满后付清,本案付款条件不成就。被申请人没有最终验收签字的原因是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本案一审期间,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主审法官到被申请人车间就设备是否具备铣削功能进行了现场演示,设备明显不具备该功能。另一台设备龙门式包带机经常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的诉请不应获得支持。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因设备不具备功能及因维修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质保金金额,申请人提出分开支付质保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同时也是对其提供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自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阅原审卷宗,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2018年12月21日调查笔录记载内容相符,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确认扁绕机的铣削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申请人虽认为系被申请人多年未维护、操作不当造成,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根据双方供货合同的约定,龙门式包带机和数控扁绕机是该合同项下的买卖标的物,虽然两种标的物的货物金额和交货期不同,但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期限系以合同总金额为计算标准,合同总额的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设备最终验收双方签字之后18个月满后10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一次性付清,申请人主张龙门式包带机和数控扁绕机的质保金分别计算、支付与合同约定不符。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资料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距离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时间较远,不能证明申请人及时履行了验收义务,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拒绝配合验收,原审依据双方供货合同约定进行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申请人提交的现场勘验申请因违反上述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 波
审判员 李金明
审判员 李召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燕
书记员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