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38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J地块**。

被申请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div>

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鲁0781民初38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株洲汇源支行的冻结存款金额已达到本案申请保全的数额353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在工商银行株洲汇源支行人民币账户余额清单显示,其在工商银行株洲汇源支行人民币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已经达到3530000元,满足本案原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全金额。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在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