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宁夏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06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宁0106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56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9元,合计268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8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