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2406号
原告***,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