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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4453号-2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10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诉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4453号-1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3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载明:因**公司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已达1742万余元,达到保全数额,为避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现申请解除对**公司除在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存款外的其他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留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2×××94的存款,查封金额为3520000元。 二、保留第一项足额查封后,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南充分行营业部519000504018800011310等银行的保全措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1×××4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银行账号51×××6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行、银行账号52×××2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2×××8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西区支行、银行账号51×××3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刘 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韩 放 书 记 员  王 璐